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确保合法合规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其权益受到王法护着。只是当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时股东兴许成为被施行人。那么在施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怎么确保正规合规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析相关王法问题。

案例引入:河北某玻璃手艺有限公司股东增资纠纷
主审衙门:河北省高大级人民衙门
对于河北某玻璃手艺有限公司股东增资盖的厂房、 宿舍及构筑物等不动产类资产,虽盖在租赁他人的土地上,但也不能如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称是当然的不合法建筑,相反因系盖在自己厂区内、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未见违反城里规划用地等相关王法规定的情形,该类不动产应属于正规盖;其虽不能办理初始产权登记,进而也不兴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该不动产确具有交换值钱和用值钱。在施行实务中, 无产权登记的房产也具有财产值钱,将其以责任财产作为施行标的进行现状处置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本案该有些财产同样也能此方式施行处置。
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的王法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说明白, 被施行人作为企业法人,财产不够以清偿生效王法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施行人能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声明持股比例的股东为被施行人。
施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的合规操作要点
1. 审查被施行人财产是不是足以清偿债务
衙门在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之前,应先审查被施行人财产是不是足以清偿生效王法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被施行人或追加的被施行人提交凭据说明债务足以清偿或者已经清偿完毕的,应依法不予追加。
2. 严格审查股东出资情况
衙门在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时 应严格审查股东出资情况,包括出资是不是到位、出资形式是不是符正规律规定等。
3. 股东是不是存在虚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如果股东存在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衙门能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施行人。
4. 股东是不是赞成追加为被施行人
在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之前,应征得股东赞成。如果股东不赞成追加为被施行人,衙门应依法审查其异议。
在施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 需要遵循王法规定和程序,确保正规合规。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解析了相关王法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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