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界定股东责任
揭开王法神秘面纱,探索股东责任的深厚层含义。

一场股东责任的生死较量
在电商江湖中,股东责任的界定如同一场生死较量。当公司债务缠身,股东能否全身而退?上海高大院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的案例,让我们一探究竟。
怎么搞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实战案例:除能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施行人外施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
本文着眼于股东出资不实情形下的追加被施行人相关规定, 即《最高大人民衙门关于民事施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股东已被债权人申请追加为被施行人,怎么应对?
如果股东已被债权人申请追加为被施行人,那么股东不得向本案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选择性清偿。基本上原因是相应的出资款项偿债对象已特定化,否则将扰乱正常司法秩序。
施行程序中的股东追加路径
施行程序中, 在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施行后许多数债权人马上就赞成了衙门终结施行程序,忽略了施行追加的路径。上海高大院最新鲜发布了有关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施行人的审理思路,解答了实务中关于施行追加程序以及施行异议之诉的一系列问题。
违法减资股东的责任
2024年我们处理过一起类案,代表债权人要求追加债务人公司的违法减资股东为被施行人。衙门按惯例驳回了追加申请, 我们提起施行异议之诉,一审衙门以追加违法减资的股东为被施行人没有法定依据为由不支持追加。
但根据我们对《变更追加规定》以及减资规定的搞懂,觉得一审错误,坚持提起二审。我们觉得, 虽然《变更追加规定》没有规定违法减资股东的王法责任,但是公司股东负有全面履行出资的责任及确保资本保持的责任,股东通过违法减资行为说实在的免除了股东原认缴出资责任,弄得债务人公司的对外清偿能力巨大幅少许些。
夫妻股东能否被追加?
根据新鲜《公司法》以及《变更追加规定》规定, 债权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施行人,股东应当承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说明责任。
如果一人公司未进行年度审计,或者仅给单方委托的专项审计报告的,衙门会支持追加。即使一人公司给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但明着查询到的债务信息、巨大额资金流水等没有体眼下财务会计报告中,债权人能申请进行专项审计。
一人股东怎么判断?
根据《最高大人民衙门关于民事施行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在施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追加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责任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说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股东向公司补足出资,能否对抗债权人?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所以呢,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既包括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未缴纳,也包括认缴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加速到期的情形。
在电商江湖中,股东责任的界定至关关键。了解相关王法规定,有助于跨境电商在面临困境时更优良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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