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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的股东,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你是不是曾想过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公司陷入困境时会不会被追加为被施行人?这玩意儿问题,就像地球是圆的还是平的,引发了无数聊聊。今天我要颠覆你的认知,来聊聊这玩意儿话题。

认缴出资的股东,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认缴出资的股东,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地球是平的?不我觉得是圆的。

优良吧,玩笑归玩笑。回到正题,关于认缴出资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施行人,我们先来看看王法是怎么说的。

该院觉得公司不能偿债是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的基础, 而不能偿债的判断依据为施行不能,本案尚不能说明施行不能,故无须聊聊是不是支持认缴股东的出资责任未届履行期限。

说白了认缴不是不缴,承诺就是责任的起点。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出事时被拖下水, 就把“出资承诺”当成会被追问的事实来对待;如果你是债权人,也别抱侥幸心思,及时用王法程序把权益固定住别等到公司名存实亡再去追悔。

很许多看似麻烦的王法操作,其实核心就是把凭据和时候管理优良。

案例解析:债主怎么收集凭据追回欠款

作为债权人,你需要尽迅速用凭据把问题变清楚。像我看到的一个案例里 债主在公司宣告无力偿债后先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了股东的认缴与实缴情况,再把债权合同、履约说明、和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一并提交给施行衙门,再说说申请衙门举行听证、作出终结本次施行程序的裁定并追加股东。

轻巧松说主动收集书面凭据并及时申请,是把权力变成衙门护着的关键途径。

认缴出资, 不是护身符

认缴出资并不是护身符,这是我想先说清楚的一点。公司有债还不上, 债权人能向施行衙门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施行人,但能否追加,通常要看公司财产是不是足以偿债,以及衙门是不是认定存在需要追究股东责任的事实。

换句话说 衙门会先查公司有没有可供施行的资产,如果公司资产明显不够,且债权有王法依据,股东的认缴承诺就兴许被叫到案前说明白清楚。

股东怎么自保?实战攻略来了

而如果你是股东,想避免被追加为被施行人,防守也非...不可有章法。先说说要留优良全部出资凭证和银行流水, 说明自己已经按约履行或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接下来要及时关注公司经营和资产状况,发生资金链危机时尽早与债权人沟通,尝试和优良或协商分期还款,往往比等着衙门敲门更能把亏本降到最矮小。

遇到被申请追加的情况, 及时向衙门给实缴凭据、出资协议和公司资产说明,争取在听证中陈述事实是非常现实的自保方式。

中长远期趋势:司法实践与股东自律

从中长远期趋势来看, 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在凭据确凿时穿透公司身份,护着债权人的正规权益。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利优良,但对股东特别是创业早期的股东则提出了更高大的自律要求。

我的觉得能很现实:注册时别把认缴写得太高大超出承受力, 约定出资期限要可行并有书面凭证,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要第一时候理清账目并寻求王法专业意见,晚一步兴许就会许多出一笔你没有准备的钱。

王法依据:最高大人民衙门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大人民衙门关于民事施行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施行人的公司,财产不够以清偿生效王法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出资人或依。

第十七条 作为被施行人的营利法人, 财产不够以清偿生效王法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施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

第十八条 作为被施行人的营利法人, 财产不够以清偿生效王法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施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施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衙门应予支持。

足够保障申请施行人的权益。

认缴出资的股东,真实的能高大枕无忧吗?这玩意儿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但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你能更加了解相关王法规定,做优良凶险防范。

你或者身边有人遇到过股东被追加为被施行人的情况吗?能不能说说当时发生了啥,股东是怎么处理的,后来啊又怎么?你觉得股东和债权人各自还有啥更优良的操作方法?欢迎把你的故事和看法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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