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债务如何分担
公司的命运与股东息息相关。当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股东是不是逃脱得了干系?本文将带你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

一、 施行程序中的追加股东
因为买卖场钱财的进步,一人公司和家族式公司不断涌现,公司法人作为被施行主体的案件也日益增许多。只是 在施行干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股东为逃避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弄得公司偿债能力削没劲或丧失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那么怎么判断股东是不是符合追加条件?本文将为您一一揭晓。
二、 追加股东的王法依据
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即非...不可有王法或司法说明白的明确规定。一边,申请施行人需给足够凭据说明追加的少许不了性及正规性,以确保施行程序的公道与高大效。
根据《最高大人民衙门关于民事施行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施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够以清偿生效王法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施行人能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施行人。
三、 股东责任的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责任的界定成为了一个困难题。
- 未依法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
- 抽逃出资的股东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
针对这些个情形, 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王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四、 案例琢磨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在施行过程中,衙门找到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责任、抽逃出资等行为。据此,衙门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例说明,在施行程序中,衙门会严格审查股东的行为,确保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在施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正规权益,维护买卖场钱财的正常运行。作为股东,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避免因公司债务而陷入困境。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和王法规定,为您解答了追加股东为被施行人时公司债务的分担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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