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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合同中滞港费与滞箱费责任划分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滞港费与滞箱费的界定与区别

在国际海运合同中,滞港费(Demurrage)与滞箱费(Detention)是两种在本质和责任划分上均有显著差异的费用类型。滞港费通常因货物在港口堆存超期而产生,而滞箱费则源于集装箱在码头外占用超期。这两者的计费规则、律法性质及责任主体存在显著差异,对与货主、承运人和货代三方的利益平衡至关重要。

滞港费与滞箱费的界定与区别

滞港费的计算方法与风险防控

具体计算方法可嫩会因地区、 货种、货代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单是一般可依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大致计算:滞箱天数×每天滞箱费用=总滞箱费用。滞箱费的风险防控与司法裁判趋势值得深入探讨。

滞港费的计算方法与风险防控

比方说在英国法下滞港费可无限累计直至合同终止,如MSC v Cottonex案。所yi呢,涉及英国港口的运输需额外约定封顶条款。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认定尤为关键, 广州海事衙门在梅斯康比航运案中明确,租船合同的滞期费条款可约束提单持有人,但承运人不当留置货物期间的费用应予扣除。

滞箱费的律法性质与司法实践

比方说 上海海事衙门在(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70号案中,明确将滞港费限制为集装箱价值的1倍。我国海事衙门近年裁判呈现三大趋势:一是严格审查费用合理性;二是扩大责任主体;三是细化不可抗力处理,不错。。

滞箱费的律法性质与司法实践
衙门 案例 裁判要点
青岛海事衙门 (2022鲁72民初1224号) 要求承运人举证实际损失
宁波海事衙门 (2023浙72民初2528号) 将担保方纳入连带责任
大连海事衙门 (2023辽72民初311号) 判定疫情新规发布3个月后货方应预见风险, 不再减免费用

滞箱费的风险防控与司法裁判趋势

无疑,滞箱费的风险防控与司法裁判趋势对企业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第591条,承运人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滞港费的律法性质在国际上存在“违约金论”与“约定损失赔偿论”的分歧, 我国司法实践普遍采纳“违约金论”,将其视为承运人因货方未及时提货导致的违约损失,赔偿上限通常参考集装箱重置成本的1-1.5倍。

滞箱费的风险防控与司法裁判趋势

滞箱费的核心争议与合同条款设计

滞箱费的核心争议在于承运人是否履行减损责任。合同条款应明确两点:一是集装箱状态确认机制, 要求承运人在超期前书面通知货方并留存凭据;二是止损触发条件,比方说约定“当滞箱费达重置成本50%时承运人应启动替代箱采购程序”。

滞港费与滞箱费的本质区别与规避隐性成本

滞港费与滞箱费的本质区别在于风险发生场景与责任限制标准。前者受港口运营效率影响,后者梗依赖货方的物流协调嫩力。 冲鸭! 同过合同条款的精准设计(如费率封顶、止损触发)和司法实践的动态跟踪,企业可有效规避隐性成本。

本文

本文所述律法规则及案例基于2025年4月现行司法实践,具体责任划分以合同约定及蕞新裁判标准为准。对与跨境电商或自媒体从业者在处理国际海运合同中的滞港费与滞箱费问题时 需充分了解相关律法规定,合理规避风险,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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