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电商出海

知识产权相关协定中,哪些条款具体规定了专利、版权和商标的国际化保护

一、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具体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22条第3款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款指出, 若商标中包含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使用该标志标示商品,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则如guo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着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这一规定无疑明确了注册商标不得与地理标志相冲突的规则, 主要原因是二者均为知识产权,发生冲突后必须根据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各自的效力,地理标志产生在先,自然应当否定与其构成冲突的注册商标的效力,最终的最终。。

二、 国际协调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

鉴于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态度各异,国际社会开始了协调行动。早在1883年, 《巴黎公约》便将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并对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作出了一些实质性的规定。1891年,《制裁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对禁止利用假冒地理标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958年,《里斯本协定》则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程序。在TRIPS协定的框架下地理标志被视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一。该协定中惯与地理标志的条款共有三条: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进行了规定及评述;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进行了规定;第24条则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例外进行了规定。

三、 对地名使用的诚实信用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第4款规定,即使某地理标志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若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应适用本条以上三款。这一规定其实吧要求对地名的使用应按诚实信用原则所决定的方式进行,以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的实施,无疑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

四、 地理标志保护的详细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第1款对地理标志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第22条第2款则要求成员提供律法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以下行为:(a)不论以何种方式, 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b)不论以何种使用方式,如依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这一规定其实吧要求成员对违反地理标志第1方面要求(假冒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来源)的行为加以制止。

五、与反思

地理标志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同过上述规定,可依堪出各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以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方说如何平衡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之间的关系,如何应对假冒地理标志行为等。这一现象无疑应当引发我们对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深入反思。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小川电商

原文地址:https://www.jinhanchuan.com/420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