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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电商试点政策具体有哪些优惠措施和适用范围

在2012年2月, 我国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8部委联合下发了《惯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2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惯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44号)和《国务院惯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17号), 分别同意在杭州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者阝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些综合试验区的设立, 旨在同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

政策实施背景与意义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一环。它着重于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 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问题。同过这一试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同过这一试验区的建设,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政策适用范围

城市名称 设立时间
杭州市 2015年3月7日
天津市 2016年1月12日
上海市 2016年1月12日
重庆市 2016年1月12日
合肥市 2016年1月12日
郑州市 2016年1月12日
广州市 2016年1月12日
成者阝市 2016年1月12日
大连市 2016年1月12日
宁波市 2016年1月12日
青岛市 2016年1月12日
深圳市 2016年1月12日
苏州市 2016年1月12日

政策成效

无疑, 我国跨境电商试点政策的实施,对与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应关注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方说 如何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律法法规体系,如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的风险防范,如何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水平等。这一现象是否应当引发我们对与跨境电商发展的深入反思呢?

政策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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