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外贸指北

电商稽查案例分析,代销税务争议如何规避

稽查案例:一场税务争议的发酵

稽查案例:国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看得出来上市公司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贝因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罚。决定书文号甬税稽三 罚 〔2024〕 24 号看得出来 2021-2022年经营期间,该单位通过抖音、京东、苏宁、唯品会等线上平台向客户卖奶粉等产品,其中:直接向客户收取货款的已按13%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平台收取货款的,因平台有优惠补助、优惠、京豆、京券、礼金优惠等方式让利给客户,应各平台要求,该单位向平台单位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为营销服务费、推广支持服务费等,按6%税率申报纳税。补稽查局定性为偷税并处滞纳金及罚款。

电商稽查案例分析,代销税务争议如何规避
电商稽查案例分析,代销税务争议如何规避

《国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 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边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卖了货物,或者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卖货物、所给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卖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卖货物、所给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正规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电商代销模式的税务争议解析

结论, 综上笔者觉得如果单就贝因美开6%服务发票来看稽查局定性“偷税”的确值得商榷,不应受到处罚。但据透露:在贝因美案里 税务稽查翻了个底朝天找到他们和睦台既没签服务合同,也没流量投放记录,纯粹是为了把480万补助收入从13%税率降到6%,结实生生造出一批服务发票。后来啊呢?税差7%,两年少许缴增值税8.6万,连带城建税一起罚。则应另说了。

再接下来 平台为商家给手艺支持、流量支持时平台向商家收取费用,平台一般都是按6%的新潮服务交纳增值税,眼下平台向商家给的平台补助,能搞懂为一项折扣,由商家给平台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或由平台给商家给6%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玩意儿逻辑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商家普遍担心涉及到“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涉税处罚手段最严厉的违法犯法行为了有人说到要三流合一,然后又说要求五流合一,及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信息流要合。

笔者觉得五流合一是规范业务的特征, 但不能反推出没有这些个特征,或特征不全就是虚开发票,到头来还是要通业务的实质去定义和琢磨,当债权债务转让,以及指示交付等情形,兴许会弄得五流不合一,但并不必然就是虚开发票。

接下来 平台对商家矮小价卖货物的补助,的确也能搞懂为商家为推广平台、许多些平台的流量以及许多些平台用户的注册量等为平台给了服务,所以商家向平台单位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为营销服务费、推广支持服务费等,按6%税率申报纳税。其实也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是这样兴许涉及到上面案例中按1分钱卖纸巾的价钱是不是公允的问题,但其实也不关键。

而现行有效的实施细则是2011年10月28日第二次修改并发布的, 国在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改暂行条例后并没有对实施细则再作出相应的修改。

所以代销行为本质不节税, 节税的依然是供应链的一个拆分,将供应链拆成了细小规模纳税人。拆分也不是一个能暴力或轻巧松的事情,需满足一定王法和操作步骤,以及符合业务实质等要求。

本文再说说来谈一谈烫议电商代销模式, 有人说是基本上原因是代销行业适用“新潮服务”增值税税目,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6%交税,比卖货物按13%的税率要矮小,相差7个点,其实这样搞懂是错的,基本上原因是店铺为供应链代销,开具发票的对象是供应链,供应链就只能取得6%或1%的增值税,供应链应当按卖货物全额给消费者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这样一来增值税并未取得节税的效果。

一、 电商平台补助及稽查案例:

再说说贝因美案件,不管贝因美针对补助给平台开具的是13%或是6%的增值税发票并按此交税,一般情况下均不会弄得国税款的流失,这是由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属性所决定的,也就是上游所交的税款,下游能抵扣,前提当然是上下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增值税其实就是消费税,所征收的税款只是征对到头来消费环节征税。

在实施细则中有力调向买方收取的被文件定议的款项才属于价外费用, 虽然《财政部 国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卖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6号文没有要求价外费用非...不可由买者支付的条件, 但36号文适用范围基本上是原来营业税税目涉及的业务,比如卖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不是用来规定货物与劳务的卖征税行为。

企业针对平台补助的一般操作:

抖音商城卖的某品牌抽纸, 商家售价为9.9元,消费者用抖音平台的新鲜人礼金券抵减9.8元,用抖音月付抵减0.09元,实际只需要支付0.01元。虚假设商家为一般纳税人,采购本钱为6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需要发票, 商家给消费者开具税率为13%,价税合计0.01元的商品卖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家需要给抖音平台开具税率为6%,价税合计为9.89元的推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代购模式,基本上原因是代购方从消费者中收取了服务款,则能节增值税,这是代购与代销的本质不一样。

笔者解析:

《国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购货方与卖方存在真实实的交容易,卖方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卖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凭据说明购货方晓得卖方给的专用发票是以不合法手段得到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先说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 买方 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赚头、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税务总局关于加有力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非...不可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给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内产业比激烈, 在满足合理买卖目的,符合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企业对股权以及交容易架构进行合理的搭建,以少许些税费负担,不可厚非。

那可不能搞懂为平台先补助给消费者再由消费者以全额向商家买货物呢, 这样搞懂也能,但同样搞懂为平台对商家的补助也是合理的,这样这笔补助就不是来自于买者。

在上面贝因美税务稽查案例中, 稽查局觉得应当将商家实际收到的消费者付款与平台补助,统一按13%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平台补助视同为价外费用征税,笔者觉得稽查局的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所以呢笔者搞懂, 在卖货物的过程中向买者收取的价外费用,才属于需要按货物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我们来看一看国的一些文件规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小川电商

原文地址:https://www.jinhanchuan.com/246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