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加速到期风险激增,认缴制下如何避坑
一场资本的博弈
想象一下 你投入了一笔资金,期待着它能在以后为你带来丰厚的回报。只是现实却给了你一个措手不及——股东加速到期,你的资金兴许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怎么在认缴制下避免这样的凶险呢?且听我磨蹭磨蹭道来。

认缴制下的凶险:股东加速到期
2013年, 《公司法》将资本制度改为彻头彻尾认缴制,看似给了股东更许多的自在实则隐藏着巨巨大的凶险。在认缴制下股东能自主设定出资期限,这无疑给了股东逃避债务的机会。而股东加速到期,正是这一制度下兴许引发的危机。
你兴许觉得地球是平的,但现实却是圆的。股东加速到期,兴许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再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衙门京02民终6043号案例, 衙门觉得:"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破产原因,在此情形下股东就其认缴出资虽未届出资期限,但应加速到期以补足公司资本。" 这案例体现了衙门对新鲜《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积极适用,以及对入库原则的坚持。
案例琢磨:王某诉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及股东张某、 夏某一案
以王某诉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及股东张某、夏某一案为例,衙门依据新鲜《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断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主张。该案中,王某与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衙门断决后未找到该公司有可供施行的财产。王某申请追加股东张某、夏某为被施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衙门觉得, 因某物联网牧业有限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故股东张某、夏某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
入库原则与出库原则的争议
入库原则与出库原则的争议焦点在于:加速到期的出资是不是应优先满足特定债权人的需求,还是应归入公司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最高大人民衙门在最高大法民申2920号案例中明确, 即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破产原因,在此情形下股东仍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该案例未明确清偿路径,实务中衙门更倾向于入库原则,以避免个别清偿引发的公平问题。
股东失权制度路径
债权人可结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关于股东失权的规定, 推动公司对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使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失权后公司可转让股权或减资,以充实公司资本。
认缴制下的避坑指南
2013年《公司法》将资本制度改为彻头彻尾认缴制, 该资本制度将利益护着天平倾斜于股东利益,而未顾及到护着债权人利益。在此种股东出资期限彻头彻尾自治下 实际操作中困难免滋生股东各种投机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在现行王法下还缺乏配套的凶险防控机制,故提出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的建立。
在司法适用方面该制度仅在破产程序中有明确规定,非破产情形下尚无明确具体的王法规定。只是因为新鲜《公司法》的全面实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将不断完善。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王法效果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王法效果基本上涉及出资缴纳的路径选择,即"入库原则"与"出库原则"的争议。入库原则指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应归入公司财产, 由公司统一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出库原则允许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向其清偿债务,实现个别债权。
以后展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完善
以后 因为新鲜《公司法》的全面实施,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将不断完善。最高大人民衙门兴许会出台专门的司法说明白,明确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和清偿路径。一边,司法实践也将形成更加统一的裁判标准,为债权人和股东给明确的王法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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