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父亲被女儿赶走
人终将老去,这是自然规律,我们无法抗拒。只是,老有所养、人有所养,这是社会的基本准则。近日,一起父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法院的判决更是引人深思。
赵军与李娟离婚后,赵军将唯一的住房过户给了女儿赵莉,但保留了终身居住权。只是,过户仅三年,赵莉便决定出售房子,并要求父亲搬离。赵军不服,将女儿和买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女儿低价出售房子,并要求买家驱离父亲,其出售行为具有恶意。此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且女儿拒绝支付购房款,因此合同应予以撤销。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伦理、法律责任的思考。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只是,类似的家庭纠纷并不少见。有些子女在父母年老后,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将父母赶出家门,甚至低价出售父母的房产。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合同无效的,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赵某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与赵某文于2018年10月10日就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0年7月1日,赵某鹏起诉赵某文买卖合同纠纷,以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且赵某文拒绝支付购房款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李英去世后,王小萍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小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小帅与李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海淀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小萍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她父亲先去世后再卖给儿子,就形成遗产纠纷。
2017年,赵军与李娟离婚,李娟离婚后不久,赵军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女儿赵莉,但保留终身居住权。儿女养老,这是天经地义,是应该的,儿女不愿意养老,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也不能走极端,应该想方设法去解决,却不能至此。
只是,赵莉却不领情,过户房子后的第三年,便决定出售房子给买家金胜。父母教育孩子,孩子长大后养育父母,这是无可厚非的。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买方不是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被告朱某某系瑞昌市码头镇新风村九组村民。
房子在上海闵行,买家金胜是上海人,所以,房子是出售给上海人,价格自然不能高。但有这么一对父女,女儿卖房子,将父亲赶走,还挑刺起诉。
女儿卖房子被赶走,这是无法改变的,但是却应该想方设法去解决,却不能至此。更多9旬老太卖房养老遇女儿阻挠,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最终老太寄来感谢信……9旬老太卖房养老遇女儿阻挠,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最终老太寄来感谢信……王奶奶这套房里住着大女儿阿萍及大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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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低价卖房并要求买家驱离父亲,法院:出售行为具有恶意,买卖合同无效。买家卖房买卖合同相关新闻01。
赵莉为了卖房子,便接受了金胜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出售房子,虽然钱卖到了,但是也给自己招来了法律纠纷。
上海闵行,一男子和妻子离婚,他把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了女儿,但保留了自己的居住权,谁知3年之后,女儿要将他赶走,男子不肯,女儿就把房子以低于市场价12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房子刚一过户,买家就赶他走,男子痛心不已,把女儿和买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他们的买卖合同,法院经过三次审理,判决亮了!
女儿卖房子,赶父亲走,又挑刺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军是房屋的所有人,女儿赵莉是买卖合同的订立方,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儿女养老,这是天经地义,是应该的,但也不能走极端。
人总是有老的一天,儿女也会有老的一天,这是无法改变的,这也是天经地义。
女儿卖房子是无错,但是却应该想方设法去解决,却不能至此。
事实上本次房屋买卖系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并无钱款交付,亦非真实的买卖关系;因为郭先生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签订了合同,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应当以被代理人...
张女士母女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定郭先生与自己女儿签订的合同无效来保障合法利益。
父母教育我们,孩子养育父母,这是无可厚非的,这是应该的,无论做任何事,都应该想方设法去解决,却不能走极端。
儿女教养父母,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有所养、儿有所养、人有所养,这也是中国人的价值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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