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订《报关单填制规范》,具体调整有哪些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背景
近日,海关总署对《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修订,旨在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

二、具体调整内容
1. 新增栏目
此次修订新增了“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
2. 修改栏目名称
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3. 修改填报内容
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三、调整后的填报要求
1. 预录入编号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后9位为顺序编号。
2. 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后9位为顺序编号。
3. 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4.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5. 运输方式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6.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7.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等。
8. 征免性质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
9. 包装种类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0. 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标记唛码及备注。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1. 项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项号。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2.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规范中文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3.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14. 申报单位
填报申报单位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订,旨在提高申报效率和准确性,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请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时了解并掌握新的填报要求,确保申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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