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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如何界定借款不还行为中的主观意图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民交叉、公司犯法与企业合规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如何界定借款不还行为中的主观意图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如何界定借款不还行为中的主观意图

业务领域:网络犯法、金融犯法、职务犯法、知识产权犯法、电信诈骗等刑事王法服务,以及数据、直播、玩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案号沪02刑终826号

在探讨不合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时 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在借款不还的案例中,怎么准确界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这不仅仅是对司法公道的考验,更是对王法心思的深厚刻诠释。

不合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主观要素, 指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全部权,而非暂时用。那么 在司法实际操作中,怎么避免客观归罪,应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钱财状况、事后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呢?最高大人民衙门相关指导性文件及刑法理论均有力调, 需考察行为人借款时的身份真实实性、钱财实力陈述、借款理由真实实性、还款能力、事后是不是逃匿、还款意愿与行为等。

让我带你走进一个独特的视角,用与众不同的个人主观观点,去解读这一麻烦的问题。

先说说我们得承认,借款不还的行为千差万别,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有人是基本上原因是一时冲动,有人是真实正具备了不合法占有的目的。但在这其中,有一个共同点:行为人在借款时不老实隐瞒了真实相。这种不老实正是不合法占有目的的起点。

接下来我们以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厚入剖析这玩意儿问题。

案例回顾:

本案被告人人靳某峰与出借人郭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9年期间, 靳某峰隐瞒其长远期赌博、负债累累的事实以公司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郭某许以高大额利息许多次借款,累计金额达374万余元。借款过程中, 靳某峰有借有还、借许多还少许,但其借款之初月收入约7000元,名下拥有值钱100万元左右的房产、车辆、商铺及一家注册资金200万元的公司。

从表面上看,靳某峰似乎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但真实相却是他长远期赌博、负债累累,借款的初衷就是为了填补自己的资金漏洞。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界定他的主观意图呢?

在琢磨靳某峰的行为时我们不仅要看他的表面行为,还要深厚入挖掘其内心动机。通过打听取证, 我们找到靳某峰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相的行为,如虚构公司经营状况、夸巨大自己的钱财实力等。这些个行为都说明,靳某峰在借款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故意。

那么怎么判断借款型诈骗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呢?

  • 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 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用的异同
  • 借款后的还款意愿与行为
  • 是不是掩饰真实实身份、 夸巨大钱财实力、虚构借款理由
  • 是不是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不是逃匿

结合以上因素,我们能得出靳某峰的行为符合不合法占有目的的典型特征,应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当然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表面现象,而要深厚入挖掘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准确把握其主观意图。

在借款不还的案例中,准确界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司法认定中的关键。通过综合琢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钱财状况、事后表现等因素,我们能更优良地还原案件真实相,实现司法公道。

本文

作者:XX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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