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如何区分两种情形计算
作者:独特视角的税法研究研究者

捐税抵免,是机遇还是陷阱?
境外投钱者再投钱已经成为常态。只是捐税抵免这一看似美优良的政策,实则暗藏玄机。本文将带你揭开捐税抵免的神秘面纱,揭示两种情形下的计算方法。
情形一:再投钱额的10%抵免
先说说让我们来看看情形一。虚假设境外投钱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赚头1000万元,并选择将这笔钱全部用于增资甲公司。按照政策,A公司能选择按再投钱额的10%计算捐税抵免额度。
这里有个细小暗地,你晓得吗?在确定捐税抵免额度时其实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可适用的捐税协定规定的不到10%的股息征税比例。但请注意,一旦选定,后续收回投钱时就不得再适用更矮小的股息征税比例了。
举例如果A公司选择了10%的抵免比例,那么形成的捐税抵免额度就是100万元。2031年10月, A公司收回投钱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应就该再投钱缴纳税款100万元,不得适用捐税协定5%的征税比例。
情形二:赚头分配企业分别归集捐税抵免额度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情形二。虚假设同一境外投钱者有许多笔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钱,那么应按赚头分配企业分别归集捐税抵免额度。
举个例子, 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赚头500万元和乙公司分配的赚头7000万元,全部再投钱于境内丙公司且均符合捐税抵免政策条件。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捐税抵免额度50万元,归集的与境内乙公司相关的捐税抵免额度700万元。
后续, 如境内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用费,产生应扣缴税款60万元,则能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50万元,抵减A公司应纳税额50万元,另有10万元需扣缴税款,不得用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乙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700万元抵减。
捐税抵免额度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捐税抵免额度并非一成不变。
- 境外投钱者收回投钱,需补缴递延的税款。
- 境外投钱者不符合捐税抵免政策条件,弄得少许缴税款。
- 境外投钱者收回的直接投钱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捐税抵免政策的投钱。
在这些个情况下境外投钱者需要按照规定调整捐税抵免额度,并依法申报纳税。
捐税抵免, 跨境投钱的“双刃剑”
捐税抵免政策是跨境投钱的一巨大亮点,但一边也存在着一定的凶险。境外投钱者在享受捐税抵免政策的一边, 也要时刻关注政策的变来变去,合理规划投钱策略,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巨大化。
本文从独特的视角出发, 对境外投钱者再投钱时捐税抵免的两种情形进行了深厚入解析,希望能为您的投钱决策给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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