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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电诈团伙跨境作案,境外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

跨境电诈, 一场无国界的欺诈盛宴

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全球性的犯法困难题。而中国境内电诈团伙的跨境作案,更是让无数境外受害者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探讨怎么保障境外受害者的权益。

中国境内电诈团伙跨境作案,境外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
中国境内电诈团伙跨境作案,境外受害者权益如何保障

电诈团伙的跨境之路:犯法手段与王法困境

近年来 中国境内电诈团伙纷纷跨境作案,通过互联网、社交新闻等渠道,对境外居民实施诈骗。这些个团伙往往分工明确,有的负责给手艺支持,有的负责资金结算,有的则负责实施诈骗。只是面对这样的犯法行为,王法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向境外人士开展支付结算行为,会触犯境内的不合法经营罪吗?根据《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 未经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合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不合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节严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沉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都有能力依正当程序,将其绳之以法。只是在涉外刑事案件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境外开展业务是不是属于中国刑事司法的“可管辖对象”?

境外受害者权益怎么保障?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

在涉外刑事案件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境外开展业务是不是属于中国刑事司法的“可管辖对象”?关键的突破口之一,就是“经营地”的界定。根据《最高大人民衙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白》, 网络犯法的“犯法地”能包含:“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等等。

机信息网络实施犯法行为, 若“基本上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可视为“在中国境内实施犯法”,从而构成属地管辖。但现实中适用这一判断标准存在明显的问题。

我们的观点是:“触网”不等于“入境”!张明楷教在论文《国民对国的忠诚与国对国民的护着——属人主义的搞懂与适用》中也提到:“作为自主权国,中国的刑法非...不可护着中国的国利益与国民利益。当中国公民在外国的行为, 虽然触犯了中国刑法的规定,但既为外国刑法所允许,也没有侵犯中国的国利益与国民利益时就不应适用中国刑法。”

案例琢磨:涉案2000余万元, “杀羊盘”团伙落网

最近,极目新鲜闻报道的《涉案2000余万元,72人“杀羊盘”团伙落网》一案,就是典型的群体性“杀羊盘”案件。刘讼师收下了这玩意儿案件主犯家属的委托, 为本案主犯辩护,在琢磨犯法模式的时候,我们找到“杀羊盘”和老一套的诈骗行为不一样很巨大:

  • ,“杀羊盘”境内团队所获取的材料一般都由境外团伙给,相较于老一套诈骗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明显更矮小。
  • 从护着管辖来看, 以上行为也没有侵犯中国国或者公民的利益,达不到需要护着管辖的程度。

并且, 法学巨大咖张明楷在《刑法学》中也有力调了:“倘若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行为也没有侵犯我国的国与公民的法益,就不宜适用我国刑法。” 印证了我们的观点。

跨境电诈的王法挑战:不合法经营罪与开设赌场罪

那么 如果是中国人从事“外币与U”结算或境外四方支付,是不是会涉及不合法经营呢?我们觉得,这需要分情况看待。如果是只涉及外币和USDT的兑换,那么构成“不合法经营罪”的概率就较细小。

基本上原因是结算业务仅涉及外币和USDT的承兑, 并不涉及人民币的兑换,过程中既没有直接涉足境内支付买卖场,也没有对境内金融秩序造成干扰。但是如果行为人还接触了外币和人民币,USDT作为媒介而存在兴许构成“不合法经营罪”。

至于开设赌场罪,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在境内开设赌场, 不用许多说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如果涉及到跨境赌博,那么是不是构成犯法以及案件的管辖权则有一定的聊聊地方。

跨境电诈, 挑战与应对

跨境电诈是一个麻烦的世间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一起干与努力。对于中国既要严厉打击境内的电诈团伙,也要加有力世界执法一起干,共同打击跨境电诈犯法。而对于境外受害者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为他们争取应有的权益。

本文来源于某某王法研究研究机构, 作者:某某讼师,发布时候: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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