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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国捐税政策的贯彻实施, 加有力海关捐税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捐税,护着纳税人的正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王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包括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等。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税款的计征应遵循依法征管、 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应根据计税价钱、 商品归类、原产地、数量、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确定。
  • 纳税人、扣缴责任人应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第三章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特殊情形下的税款征收包括:

  • 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
  • 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
  •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 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四章 税额确认

需要退还税款的,纳税人能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复合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消费税比例税率+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第五章 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追征

纳税人找到许多缴纳税款的,能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许多缴的税款。

因纳税人、 扣缴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少许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人、扣缴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

第六章 税款担保

税款担保包括保证金、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关税保证保险保单等。

符合规定的税款担保,自海关决定收下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捐税有力制

海关能对纳税人、扣缴责任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找到纳税人、 扣缴责任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钱不符合成交价钱条件,或者成交价钱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钱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说明白。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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