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外贸指北

将对未到出资期限的出资减资,股东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场关于股东责任的激辩

你是不是曾想过 在公司未到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进行减资,股东是不是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不仅仅是一个王法问题,更关乎到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权益。本文将带你走进这场激辩,一起探讨未到出资期限的出资减资,股东责任之谜。

将对未到出资期限的出资减资,股东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将对未到出资期限的出资减资,股东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天元公司诉称其与久财公司订有厂房土地租赁合同,久财公司在未通知债权人天元公司的情况下不合法减资。谢某某、 段某某作为久财公司的股东,应对久财公司在南通市中级人民衙门民事断决项下所负债务向天元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中的规定与管理性规定

先说说我们需要了解《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就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公司瑕疵减资而言, 公司股东作出瑕疵减资决议且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

《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

就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公司瑕疵减资而言, 公司股东作出瑕疵减资决议且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一和要件四。

未到出资期限股东的责任认定

对于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是不是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觉得未到出资期限的不属于未履行出资责任而, 也有直接觉得不管是不是已到出资期限,只要是未足额缴足注册资本的,即觉得是未履行出资责任而对补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未到出资期限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探析。

相关法条解读

《最高大人民衙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 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能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天元公司诉谢某某、 段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对于瑕疵减资股东责任的认定,应由特定债权人对“公司作为被施行人的案件,人民衙门没钱尽施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施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承担举证责任。

王法后果与案例评析

瑕疵减资行为所产生的王法后果,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在《全国衙门民商事断案干活会议纪要》中, 对于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远股东已届或将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实质上是公司放弃即将到期的对股东的债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瑕疵减资股东责任的认定,不宜参照适用该情形。在公司尚未达到“资产不够以偿付全部负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程度的,股东则无需就瑕疵减资对特定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后来啊与

在本案中, 久财公司已经衙门没钱尽施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施行,股东谢某某、段某某亦确认久财公司已无资产可供清偿债务。久财公司符合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 天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谢某某、段某某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久财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通过对未到出资期限的出资减资,股东责任问题的探讨,旨在为相关王法实践给参考。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股东是不是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小川电商

原文地址:https://www.jinhanchuan.com/119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