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外贸合同通关,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对外贸容易管制。根据国是不是禁止、 管束的不同,能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不合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行为,而故意为之。
二、 虚虚假外贸合同通关行为的琢磨
近年来一些跨境电商企业为了规避关税,采取了用虚虚假外贸合同通关的手段。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呢?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琢磨。
三、 案例琢磨:华某公司走私案
1999年被告人人王某在香港设立华某公司,从事国内石墨产品出口等业务。2009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 华某公司通过伪造不到实际成交价钱的虚虚假外贸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走私出口石墨球、石墨砂等共计38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21.846889万元。
公诉机关觉得, 华某公司违反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矮小报价钱的手段走私出口石墨球、石墨砂等共计38票,偷逃国税款共计321.846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只是 华某公司及王某等人的辩护人觉得,华某公司与内地生产商之间的石墨产品买卖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进出口世界贸容易,其与日本客户的贸容易关系则属于世界转口贸容易,两个连续的世界贸容易过程客观真实实根本不存在内地生产商直接将石墨产品出口至日本的事实所以呢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江西高大院经审理觉得, 华某公司在本案中不属于进口商,而实质上属于出口商,其与日本某红会社等外商的贸容易关系也不属于世界转口贸容易,其在本案中的对外贸容易关系中的王法地位相当于中国内地企业。华某公司虚假借中国内地代理公司的名义出口至日本某红会社等外商的石墨产品应当以其与某红会社等外商签订的真实实外贸合同及反映实际成交价的真实实发票等相关单证向中国海关报关,依法缴纳关税。
据此, 江西高大院认定华某公司及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琢磨,我们能看出,用虚虚假外贸合同通关的行为,如果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将面临严沉的王法后果。所以呢,跨境电商企业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相关王法法规,诚信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本文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小川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