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打赏46万男主播,索回6万被驳
作者:Export Empire Builder•更新时间:9小时前•阅读0
去年11月,陈某以吴某不当得利提起诉讼,索还刷礼物和打赏花费的6万元。法院审理查明,云南沾益区的85后男子吴某是抖音平台上的主播,2023年4月,时年76岁的江苏常州人陈某在浏览时关注到吴某后,经常进入吴某直播间观看视频,并在平台购买钻石用于向吴某和其他主播刷礼物、打赏。

大妈打赏46万男主播,索回6万被驳
陈大妈在直播间稳居榜一的位置,立刻在直播间内引起了轰动,吴军在直播间激动的对陈大妈表示感谢,并回关了陈大妈。
只是,因为时间的推移,陈大妈对吴军的喜爱之情愈发浓厚。在接下来的12天里,陈大妈不惜充值购买了50余万个“钻石”。
陈大妈被吴某军才艺和魅力所吸引,从此成为了吴军直播间的常客。
不曾想,陈大妈冲动过后,后悔了,银行卡上的钱几天就刷爆了,不知该如何向儿女交代了。
陈大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是在吴军诱导下送礼物和进行打赏的。
陈大妈在法庭上称,吴军以教她做短视频赚钱为由,要求她送礼物提升等级。
吴军作为主播,是在遵守平台规则和直播活动获得的礼物和收益是正当的。
吴军还表示,他的获利来源是直播平台对打赏虚拟礼物的结算,并不是从陈大妈处直接取得的,因此,双方不构成不当得利关系,陈大妈无权要求自己返回。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大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其年龄较大,但从交易记录看,她对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明确认知。
法院认为,陈大妈的行为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网络上有效的网络消费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大妈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打赏行为的关注。网络打赏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在方便人们娱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
对于网络打赏,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避免冲动消费。同时,主播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诱导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打赏。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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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民事诉讼法》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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