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欠款,股东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场关于责任的较量
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机遇与挑战。当公司欠款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股东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王法问题,无疑成为了一场关于责任的较量。

正文:股东出资与连带责任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似乎是一条铁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充满了变数。某甲公司向一审衙门起诉求:1. 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水泥款 136417.9 元给告状人;2. 判令王某乙、 韩某在出资范围内对欠付水泥款 136417.9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判令某乙公司、王某乙、韩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24 年 3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间, 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处买水泥,2024 年 7 月 18 日经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结算,确认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水泥款 136417.9 元,双方在结算表签名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只是结算后某乙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
案例琢磨:股东举证责任与公司财产独立
根据新鲜《公司法》第64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说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加沉了一人公司股东的王法责任,有利于有力化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只是在具体案例中,怎么区分股东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是不是承担责任的标准,成为了关键。某甲公司主张韩某作为某乙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其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觉得, 虽然韩某作为某乙公司股东确未实际履行出资责任,但某乙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为 2039 年 12 月 30 日前,韩某等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跨境电商中的凶险与应对
在跨境电商领域,股东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凶险不容忽视。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出资责任的履行。
- 加有力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性。
- 在签订合一边,明确各方责任,少许些潜在的王法凶险。
责任与担当
在跨境电商的征途中, 股东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王法问题,既是对企业责任的考验,也是对企业担当的考验。只有明确责任,才能在比激烈的买卖场中稳扎稳打,实现可持续进步。
本文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小川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