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作者:浮世绘中的外贸情•更新时间:2月前•阅读11
一、案例琢磨
让我们回到2017年西安的一起案例。史某作为母婴会所的法定代表人, 利用职务之便,将股东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出资款40万元挪用给前妻支付赡养费。只是由于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不存在临时账户,那么这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呢?

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本案中, 虽然史某未出资,但他的行为其实吧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将原本属于公司的资金挪用。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干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巨大、超出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巨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 王法琢磨
那么最高大检2000年批复的效力怎么?根据批复, 筹建公司的干活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巨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巨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批复的王法效力较没劲,但它对新鲜城区乃至西安市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本案,由于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不存在临时账户,所以呢,是不是能参照批复认定成立挪用资金罪,存在争议。
三、 结论
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的资金,是不是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琢磨。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下 尽管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但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本属于公司的资金挪用,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能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探讨此类问题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琢磨,以王法为准绳,确保王法的公道和正义。
